一、企業于2021年12月購進了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企業就該設備選擇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應在哪一年扣除?
解答: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該設備應在2022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公司的土地和房產被政府征用,政府支付的貨幣補償是否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如何確認?
解答: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三、一般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解答: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四、納稅人在2021年第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在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進行加計扣除?
解答:企業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五、安徽省注冊成立十年的公司是否可以申領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解答: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公告中所稱新辦納稅人是指2020年12月21日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登記日期。根據目前專票電子化試點工作進度,暫未將存量戶納入試點范圍。因此,2020年12月21日之前成立的納稅人,暫不可以申領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六、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可以享受到什么時候?
解答: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七、納稅人提供病蟲害防治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解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九、納稅人非初次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是否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
解答: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
十、退休人員從原單位取得的補貼按照什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十一、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支付方是否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隨征個人所得稅。由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十二、勞務報酬所得中的咨詢與經營所得中的咨詢服務有何區別?
解答: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一般是指有穩定的機構場所、持續經營且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
十三、納稅人注冊成立的兩家個體工商戶均為查賬征收,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解答: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十四、納稅人的兄弟姐妹選擇不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該項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是否可以全部由納稅人扣?
解答: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十五、非獨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扣除2000元/月?
解答: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2000元/月扣除。如納稅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則選擇按“獨生子女”身份享受贍養老人扣除標準;如納稅人已按“非獨生子女”身份填報,可修改已申報信息。
十六、納稅人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前,是否需要將單位安排的殘疾人人數進行申報?
解答: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十七、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確定?
解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十八、靈活就業人員收到多筆社保費重復扣款信息,具體是什么原因?
解答:稅務是根據人社或醫保傳遞的征集信息,加上繳費人的協議信息進行批扣,如果重復扣款是因為人社或醫保的征集信息為多個月份或重復,可以在稅務或人社醫保大廳查詢征集信息。如果繳費人通過掌上渠道:微信(安徽稅務社保繳費)、支付寶(市民中心-稅務-社保繳費)、皖事通繳費,可以在掌上查詢。
十九、繳費人與銀行簽訂個人委托扣款繳費協議繳納靈活就業社保費,目前一直沒有扣款如何處理?
解答:從2021年12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銀行批扣業務由稅務部門新信息系統負責征收。目前稅務機關正和銀行就協議信息進行數據交互,已經對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進行了協議扣款。如果繳費人沒有收到扣款信息,為了更好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采取多元化繳費渠道進行繳費,比如微信、支付寶、皖事通,操作簡單方便。在微信上搜索“安徽稅務社保繳費”小程序;登錄支付寶“市民中心”點擊“稅務”再點擊“社保繳費”;登錄皖事通點擊“更多服務”在左側“稅務服務”里找到社保繳費的相關功能菜單。繳費人也可以在微信、支付寶查詢個人委托扣款繳費協議是否有效,若查詢不到,可新簽協議。
二十、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是否可以作廢?
解答: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載體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轉變為符合稅務機關規定格式的電子文件,一旦開具無法作廢。如您發生開票有誤的情形,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的規定,先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進行沖回,再按照正確的金額重新開具一張藍字電子專票即可。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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