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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應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解讀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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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稅務機關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應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chǎn)品行為而無銷售額情形下,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和順序進行了明確,并規(guī)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fā)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nèi)容
云南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chǎn)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按應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三、《公告》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應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轉載連接: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2/1/29/art_3852_57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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