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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 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 公告的解讀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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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政策解讀
近期,我局發布了《關于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為了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掌握稅收政策,現將該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布以來,為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該項工作更加規范、透明、高效,得到了廣大納稅人的認可。目前該《公告》已實施5年,將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為此,我局發布了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
二、《公告》出臺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做到審批嚴格規范、納稅人辦理方便”。
三、《公告》出臺的意義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發布,有利于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工作,為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維護稅法剛性。有利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優惠,促進申請審核流程公開、透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四、《公告》重點內容
(一)刪除原《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原《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時繳納稅款。納稅人不得以申請減免稅為由不按時履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義務。”
在近5年的工作中發現,部分基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將該規定誤解為核準困難減免的前置條件,與文件規定本身的制定初衷相違背。
因此,為避免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產生誤讀,減少稅企爭議,《公告》刪除了該條規定。
(二)增加第三、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條規定
原《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沒有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進行規定,而是在《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實施辦法》中進行了規定。因此,為進一步統一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方便納稅人辦理業務,《公告》將原《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實施辦法》中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遷移到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中。
(三)將自治區稅務局原有的500萬元以上困難減免核準權限下放至盟市稅務機關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理,《公告》將自治區稅務局原有的500萬元以上困難減免核準權限下放至盟市稅務機關。
此外,本次修訂還對個別表述進行了規范,確保行文規范統一,避免引發歧義。
五、《公告》理解難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因此刪除原《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并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以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為由,不按時履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義務。
六、《公告》出臺落實措施
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開展《公告》政策學習、宣傳輔導、審核等相關工作,確保《公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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