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堅持需求導向、統籌兼顧,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按照?;?、兜底線、救急難、促發展、可持續、固穩定的總體思路,聚焦相對貧困、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健全體制機制,完善法規制度,增進部門協同,強化技術支撐,構建應對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總體目標
在基本實現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基礎上,到2025年,健全困難對象主動發現、精準識別、需求評估和精細服務機制,構建應對相對貧困的救助幫扶體系,初步形成法制健全、體制完善、機制高效、政策完備、管理規范、服務便民的具有時代特征、中國特色、上海特點的現代社會救助體系。到2035年,實現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難群眾,總體適應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民生兜底保障需要。
三、重點任務
(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1.完善綜合救助格局。以增強社會救助及時性、有效性為目標,加快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進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臨時救助等急難社會救助三類社會救助為主體,以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加強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等各項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促進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救助的有效整合和城鄉社會救助的統籌均衡,推動長三角區域社會救助政策銜接,推進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資源統籌、救助效率提升,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
2.發展多元救助方式。夯實物質救助,推進服務救助和心理救助,促進生存性救助向發展型救助轉變。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關注困難群眾的心理調適和情緒疏導,發展心理救助服務。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機制。深化分類救助,完善對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對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適時調整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綜合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因素,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調整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申請條件。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
4.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對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規范完善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主動報告機制。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5.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加強醫療救助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銜接,形成合力,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就診后顧之憂。
6.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制,對不同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保障其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7.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收入、財產、住房面積等標準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實施廉租住房救助,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準入標準和保障水平實行動態管理。對宅基地住房符合危舊房改造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相應的改造資金補助。
8.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優先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通過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稅費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給予就業救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完善收入豁免、救助漸退等措施。
9.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加強自然災害救助相關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分級應對體系、救助標準體系、救助評估體系、救災捐贈工作體系。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0.發展其他救助幫扶。根據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開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困境兒童、計生特殊家庭保障,開展生活困難農戶幫扶,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的銜接工作。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1.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依據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救助。優化臨時救助流程,簡化審核確認程序,情況緊急的可“先行救助”。通過“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多次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幫扶的銜接,形成救助合力。
12.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各區、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在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壓實各級民政和相關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責任。推進救助管理機構標準化建設。深化甄別尋親聯動返鄉機制。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建立長期滯留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救助對象集中供養照料的轉介安置機制。
13.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緊急救助程序。及時分析研判突發公共事件對困難群眾的影響以及其他各類人員陷入生活困境的風險,切實做好疫情期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困難群眾關心關愛機制,及時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對受影響嚴重地區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14.發展慈善事業。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深化推動市民綜合幫扶。全面推動社區基金會設立“暖心基金”,關心關愛困難群眾。對直接或間接參與社會救助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15.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和志愿者參與。引導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推動公益基地、志愿者服務基地、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等開發實施社會救助志愿服務項目。完善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
16.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救助,擴大社會救助服務供給。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六)完善救助工作機制
17.完善主動發現機制。關注“不聲不響”的困難群眾,強化主動發現、主動服務,實現社會救助從“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轉變。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救助領域的運用,加強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等民生信息、救助信息的統一匯集、集成應用,借助困難群眾民生特征智能發現、主動服務困難群眾。將走訪、發現困難群眾列為居村組織重要工作,深化推進社區“救助顧問”制度,對社區內的困難群眾重點關注、定期走訪、及時服務。
18.建立困難群眾救助需求綜合評估體系。構建科學的困難群眾救助需求綜合評估指標,建設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完善規范的評估和轉介流程,實現困難對象“需求統一評估、對象統一認定、結果多方應用、救助綜合實施”。
19.優化審核確認程序。在社會救助項目“全市通辦”“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基礎上,推動向移動端延伸,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堅持重心下移、權力下放,將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家庭生活補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類項目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
20.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發揮各級核對機構作用。根據工作需要,民政部門可通過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民政部門應當做好相關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更好發揮市、區兩級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工作績效評價內容。按照法定程序,適時修訂《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加強對社會救助的理論研究和政策宣傳。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衛生健康、應急、醫保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發展改革、審計、公安、城管執法、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社會救助,開展社會幫扶活動;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
(三)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各區、各鄉鎮街道要綜合考慮區域人口、困難對象數量等,強化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落實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和居村要設立社區“救助顧問”服務點,配備社區“救助顧問”,就近就便服務居民。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探索購買綜合保險,保障履職需要。加強業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干部隊伍。
(四)加強監督檢查。全面推廣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臺應用,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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