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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納稅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如何傳遞匯總納稅業務的銷售額等信息?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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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規定:“第八條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見附件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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