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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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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減免政策執行期限。在繼續執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的通知》(云人社發〔2020〕11號)及《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云人社發〔2020〕13號)規定基礎上,對參保的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至2020年12月;對參保的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至2020年6月。
二、繼續執行緩繳政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核定2020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2020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即以全省2018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2020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2020年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
四、明確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資源緩繳政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按全省2021年執行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繳的,逾期不再辦理補繳。
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和劃型標準執行,不得突破本通知和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確保各項措施準確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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