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納稅人某季銷售額為6萬元,均為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收入,則該季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也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編寫《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稅明電〔1999〕10號規定,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收入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當期因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情形二:納稅人“破季申報”,應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1)某納稅人2019年第三季度銷售額為11萬元,可是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入11萬,報表總是保存不成功。經查該納稅人是2019年9月份新開業,納稅期限按季申報,稅種登記從2019年7月1日起,實際經營月份只有9月份一個月,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為10萬元,該納稅人當期銷售額為11萬元,超過了免征銷售額度,則該季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也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2)某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從2019年9月1日起為一般納稅人,7月份銷售額為15萬元,8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9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第三季度合計27萬元,小于3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所以該納稅人在9月1日起為一般納稅人后,對7月、8月的申報應按實際經營月份(因為該納稅人不是按月納稅,所以不是分月)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為2*10=20萬元,而該小規模納稅人7月份銷售額為15萬元,8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合計超過21萬元,大于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20萬,所以不可以享受小微優惠。
9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但已為一般納稅人,也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情形三:銷售不動產在合計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雖說10萬元以下的不動產基本上沒有。根據4號公告的規定:
(1)如果含不動產銷售額在內的當月所有銷售額在10萬以內,那么當月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也可以免征的。
(2)如果含不動產銷售額在內的當月所有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合計銷售額>10萬and(合計銷售額-不動產銷售額)<=10萬元),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銷售不動產應照章納稅。
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當季含不動產銷售額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在30萬以內,那么當季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也可以免征的。
?情形四、季報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但加上出口免稅(或其他免稅)超過30萬元,對應征增值稅的部分也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當月既有免稅項目銷售額,又有征稅項目銷售額的,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加上征稅項目銷售額合計數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10萬元的,征稅項目的銷售額應全額征收增值稅。
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當季免稅項目銷售額加上征稅項目銷售額合計數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30萬元的,征稅項目的銷售額應全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