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修訂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綜[2021]15號 2021-04-09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加快推進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提升醫療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規范醫療收費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等文件要求,我們修訂了《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是指財政部門監管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電子票據基本特征是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通過網絡手段傳輸流轉,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載體存儲保管。
第四條 符合相關法規、制度要求,生成開具的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電子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健康、醫保、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與紙質財政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在全面施行財政票據無紙化前,醫療機構應按需提供電子票據(含醫療收費明細)的復印件打印服務。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電子票據的制樣、賦碼、監制簽章、存儲、查驗、核銷、歸檔等工作。各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電子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電子票據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的要素和樣式
第七條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分為浙江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浙江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電子)和浙江省醫療收費明細(電子)。
第八條 電子票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號碼、收款類別、交款人、收款項目、收款金額、收款單位(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人)、開票日期、收款(開票)單位電子簽名、財政部門電子簽名等。
第三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系統
第九條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建設,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設財政端和用戶服務端。各相關單位要協同做好系統開發和服務器、網絡等硬件建設,協調做好與醫療機構業務系統融合對接。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管理體系。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電子票據制樣管理;負責全省電子票據號段分配管理;負責全省電子票據歸檔備份和提供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負責省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協助省級財政部門管理所轄縣(市、區)電子票據。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強化技術標準規范,電子票據傳輸、存儲、歸檔等采用的技術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關于電子票據簽名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編制的《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接口規范》,建立浙江省電子票據數據接口標準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醫療機構、交款人(報銷單位)之間在線互聯互認。預留與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和上級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融合接口。
第四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電子票據基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并融合醫療機構收費管理系統進行管理。財政部門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制作電子票據可視化模板文件;醫療機構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用戶服務端開具生成電子票據;醫療機構、交款人(報銷單位)使用真實有效的電子票據進行入賬處理。
第十三條 制樣。省級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按照電子票據的可視化樣式,制作形成電子票據模板文件。
第十四條 編碼規則和號段分配。全省電子票據編碼由票據代碼和票據號碼兩部分組成。票據代碼設計為8位,由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行政區劃編碼、財政票據種類編碼、票據使用年度編碼3部分組成。票據號碼設計為10位,采用順序號,用于反映電子票據賦碼順序。
第十五條 賦碼。由財政部門向醫療機構發放電子票據號碼,確保唯一性。財政部門可以向醫療機構預發電子票據號碼段;或者醫療機構生成電子票據時按照財政部門設定規則自動分配電子票據號碼。
第十六條 生成。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辦理醫療收費結算后,同步制作包含醫療機構電子簽名的電子票據信息,上傳到財政端。財政端驗證電子票據號碼唯一性、醫療機構電子簽名有效性后,追加財政監制電子簽名,生成完整的電子票據。
第十七條 傳輸。醫療機構將電子票據信息通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發送給交款人,交款人(報銷單位)可以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獲取電子票據版式文件。
第十八條 查驗。交款人(報銷單位)可通過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發布的票據公共服務平臺中的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查驗票據真偽。
第十九條 入賬。醫療機構和交款人(報銷單位)可憑據電子票據入賬處理。財政部門可提供支持電子票據入賬接口,方便相關單位獲取、查驗電子票據,以及生成記賬憑證。
第二十條 沖紅。醫療機構發生填寫錯誤等情形,須對電子票據做沖紅操作,操作后電子票據可視化樣式票面應有“已沖紅”字樣標識,嚴禁私自刪除。
第二十一條 核銷。醫療機構應加強收費資金和財政票據對賬管理,確認票款一致后按照票據管理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申請核銷已使用電子票據。
第二十二條 歸檔。經核銷后的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各自按照要求歸檔備查。
第五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制度建設。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和浙江省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標準,建設符合第三等級要求的電子票據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制度。從系統、數據、管理等多個維度構建安全體系,消除安全漏洞,杜絕安全隱患,確保電子票據在生成、傳輸、儲存等過程中,始終保持真實、完整、唯一、未被更改。
第二十四條 系統建設。做好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
第二十五條 數據管理。通過電子簽名技術增強電子票據防偽功能,使用多點備份、異地備份等多種技術手段,保障電子票據數據信息存儲安全。
第二十六條 操作管理。財政部門和用票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數字證書的發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監管,防范人為數據泄漏風險。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醫療收費票據領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衛生健康、醫保、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用、管理醫療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應責令醫療機構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8〕27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聯合制定的《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2018年,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浙財綜〔2018〕27號),隨著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改革逐步深入,該辦法中部分內容已無法適應實際工作需要。因此,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修訂了《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的要素和樣式,第三章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第四章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流程,第五章醫療收費電子票據安全保障,第六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共計三十二條。與原辦法對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更新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樣式。按照《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要求,將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改為全國統一的式樣,分為浙江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浙江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電子)和浙江省醫療收費明細(電子)三種。
二是刪除“換開紙質票據”相關內容。為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改革,推廣應用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根據財政部統一安排,將逐步取消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換開紙質財政票據服務,因此刪除原辦法中“換開紙質票據”相關規定。
三是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管理體系,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電子票據制樣、電子票據號段分配、電子票據歸檔備份和提供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醫療機構收費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四是加強收費資金和財政票據對賬管理。要求醫療機構加強收費資金和財政票據對賬管理,確認票款一致后按照票據管理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申請核銷已使用電子票據。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及對象為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醫保部門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用票單位。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讀,具體聯系處室為浙江省財政廳綜合處,電話:0571-8808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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