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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我公司是一家資源回收企業,已取得“反向開票”資格。我公司與出售者雙方簽訂的買賣廢鋼鐵、廢家電等報廢產品買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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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不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印花稅應稅買賣合同是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根據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出售者是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或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連續不超過12個月(指自然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與出售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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