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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疫情期間因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的解讀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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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減輕服務業小微企業房租負擔、推動出租方對其減免租金、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減免稅適用對象。通過減免同一服務業小微企業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個月(含)以上租金,幫助其度過疫情難關的不動產出租方,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服務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行業,且同時符合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規定減免稅額上限。減免稅額按減免租金的總額和出租方三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孰低原則確定。
1.減免租金總額指出租方減免同一服務業小微企業至少三個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計。對減免同一服務業小微企業未達三個月的租金,不計入減免租金總額。
2.三個月應納稅額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產及土地減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況計算的應納稅額為基數乘以3個月計算。
(三)明確不能疊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難中小企業因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不再疊加享受。在計算減免稅額時應扣除已享受的減免稅額。
(四)規定減免稅申請的途徑及所需資料。出租方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選擇登陸福建省電子稅務局“非接觸式”提交減免申請。所需提交的四種申請材料中,證明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租金的相關資料、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材料及復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結束后補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提交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稅務部門將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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