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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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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
今年3月5日,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印發《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0〕2號),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6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我省及時貫徹落實。經省政府同意,7月2日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印發《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閩人社發〔2020〕4號),明確了延長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期限相關具體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
二、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具體時間如何安排?
全省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繼續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三、延長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期限后還能不能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繼續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關于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36號)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限為2020年內,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最遲在2020年12月20日前繳齊,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有什么調整?
2020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低于3234元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指導參保單位申報,上限按17442元執行;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間自行選擇。
五、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今年能不能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省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2021年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前,可按補繳時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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