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關于稅總函〔2016〕609號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針對《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16〕149號)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出函批復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同意“重慶馳成金屬冶煉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強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一定要據實符合文件規定的條件。
二、文件基本內容
1、同意重慶馳成金屬冶煉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本函指出無論適用財稅〔2007〕9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6〕52號文件,如稅務機關發現該企業存在“掛名未上崗”或其他情形導致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應將其發生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
函件明確會將企業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的兩種情形:一是企業形式上符合要件,即符合稅法規定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但實質是“掛名未上崗”;二是其他情形導致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
但是函件沒有明確企業發生以上兩種情形,除了將享受到的減退稅款追繳入庫外,會有稅收滯納金和罰款嗎?
三、關于對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的理解
1、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財稅【2016】52號文件第二條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的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是針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來說的,因為財稅〔2007〕92號文件已經作廢,所以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應該以財稅【2016】52號文件為準。促進殘疾人就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
2、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即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條件)
【2009】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提醒注意:關于針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適用條件都需要共同滿足三個條件: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協議、按月足額繳納保險、通過銀行支付工資。
增值稅:多一個人數的限制條件;企業所得稅:多一個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的條件。
納稅人一定要嚴格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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