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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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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由于經營規模普遍較小,對稅收政策了解較少等原因,實際工作中,鮮有個體工商戶申請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那么個體工商如何才能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呢?
增值稅優惠業務范圍 《通知》第六條規定: “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具體講,個體工商戶只有從事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從事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教育醫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的業務服務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才能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從事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貨物取得收入的業務不能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 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個體工商戶(除盲人按摩個體工商戶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個體工商戶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二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另外,按照《通知》第四條規定,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個體工商戶不能享受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如何申請辦理稅收優惠 首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一是《稅務資格備案表》。二是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其次,按照《公告》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一是《退(抵)稅申請審批表》。二是《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三是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四是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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