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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優惠政策及相關案例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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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按照稅法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稅費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巳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7)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8)外購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1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1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1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按照規定,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一)外購已稅消費品
對于外購已稅消費品,當期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一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案例】
【案情說明】 東江黃廬卷煙廠2007年6月1日庫存外購煙絲的進價成本為486000元。
6月8日從佳音煙葉加工廠購入煙絲一批,價款為2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稅額為34000元。
6月30日企業庫存外購煙絲的進價成本為492000元。
6月向外銷售甲級卷煙取得銷售收入56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95200元,銷售乙級卷煙取得銷售收入為240000元,增值稅額為40800元。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規定,對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計算分析】 東江黃廬卷煙廠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486000+200000-492000=194000元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194000×30%=58200元
按當期銷售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560000×40%+240000×40%=320000元
則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消費稅稅款為:當期實際應納稅款=按當期銷售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晶的已納稅款=320000-58200=261800元
【會計處理】 東江黃廬卷煙廠在6月末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61,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61,800
【案例】
【基本情況】 江西百吉酒廠2007年1月初有庫存外購白酒10噸,進價成本為54000元。
1月6日從河北白酒公司購入散裝白酒20噸,支付價款為140400元(含增值稅),進行加工后裝瓶出售,月末結存散裝白酒8噸,其進價成本為48000元。
企業2月份實際銷售瓶裝白酒44000瓶,每瓶售價14.04元(含增值稅),實際取得銷售收入528000元。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
【政策解讀】 按規定企業用外購散裝白酒加工后裝瓶出售,可以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額。
【計算分析】 江西百吉酒廠2004年2月份實際應納消費稅稅款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白酒買價=54000+140400÷1.17-48000=126000元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白酒的已納稅款=126000×25%=31500元
按當期銷售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為=528000×25%=132000元
則本月實際應納消費稅稅額為=132000-31500=100500元
【會計處理】 江西百吉酒廠在2007年2月末企業財會部門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0,500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當期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案例】
【基本情況】 廣東六水煙廠2007年1月2日因生產能力不足將收購的煙葉10噸委托廣東永昌實業公司加工成煙絲,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費為100,000元,2月4日企業收回委托加工的煙絲,并按規定支付加工費100,000元。廣東永昌實業公司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款為340,000元,2月末廣東六水煙廠庫存委托加工煙絲4噸。
【要求解答】 廣東六水煙廠和廣東永昌實業公司相關財稅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
【計算分析】 廣東永昌實業公司按規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
應納稅額=340,000×30%=102,000元
廣東六水煙廠2月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煙絲已納稅款為: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煙絲納稅款=0+102,000-102,000÷10×4=102,000-40,800=61,200元
廣東六水煙廠2月銷售甲級卷煙共實現銷售額為1,820,000元,增值稅額為309,400元;銷售乙級卷煙共實現銷售額為2,200,000元,增值稅額為374,000元。
廣東六水煙廠按銷售額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為:應納稅額=1,820,000×40%+2,200,000×40%=728,000+880,000=1,608,000元
扣除廣東永昌實業公司的已納稅款后,廣東六水煙廠實際應納稅款為:
應納稅款=1,608,000-61,200=1,546,800元
【會計處理】 2月末廣東六水煙廠財會部門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546,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546,800
【案例】
【基本情況】 波思特輪胎廠2007年3月1日庫存委托加工的輪胎3000只,每只成本為200元,其中包括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每只20元。
3月6日波思特輪胎廠收回委托新企橡膠公司生產輪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料成本為600,000元,委托加工合同規定加工費為120,000元。新企橡膠公司沒有同類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5號)
【計算分析1】 新企橡膠公司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600,000+120,000)÷(1-10%)=800,000元
新企橡膠公司該批輪胎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800,000×10%=80,000元
【案情說明】 波思特輪胎廠實際向新企橡膠公司支付價款200,000元,包括加工費120,000元和代收代繳消費稅80,000元。每只輪胎成本為250元〔(600,000+120,000+80,000)÷3,200〕,其中包括已納消費稅款25元(80,000÷3,200)。
3月末波思特輪胎廠庫存委托加工輪胎2,200只,成本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納消費稅款55,000元。
【計算分析2】 波思特輪胎廠3月份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輪胎已納稅款為:
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輪胎已納稅款=20×3,000+80,000-55,000 =85,000元
企業3月份銷售用委托加工輪胎連續生產的特種輪胎共取得銷售額1,62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75,400元。
【計算分析3】 波思特輪胎廠按銷售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620,000×10%=162,000元
則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162,000-85,000=77,000元
【會計處理】 在3月末波思特輪胎廠財會部門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7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77,000
消費稅部分優惠政策
一、子午線輪胎: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二、成品油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采取了使用企業可以按實際耗用數量直接申請退(免)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采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二是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三是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鉆井作業和開采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統一申請稅收返還。
(五)從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六)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七)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
(八)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三、酒類: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四、軍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在生產環節免征消費稅,出口不再退稅。
五、委托消費品: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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