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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消費稅縮圍降率,廠商籌劃三種降稅方法及風險提示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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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妝品消費稅縮圍降率。《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規定: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征收消費稅,將“化妝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妝品”。稅率由原來30%降為15%.高檔化妝品標準為: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據此,高檔化妝品生產廠家消費稅籌劃通常有以下思路。
思路1巧用計量單位
財稅〔2016〕103號文件規定的計量單位之一為“毫升(克)”,而化妝品通常1毫升不等于1克,這就為生產企業提供了選擇余地,由此而存在籌劃空間。
假設某化妝品A,100毫升,重80克,價88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則8.8元/毫升——普通化妝品——不納(消費)稅(下同),11元/克——高檔化妝品——應納稅,企業可按體積計算單價;某化妝品B,100毫升,重120克,價1080元,則10.8元/毫升——高檔化妝品——應納稅,9元/克——普通化妝品——不納稅,企業可按重量計算單價。
風險提示:
按體積或重量計算單價,應體現在產品標識上。如果化妝產品標識為100毫升,卻按重量計算單價,顯然不合理。稅務機關不予認可,必定征收消費稅。
至于計量單位“片(張)”,籌劃更簡單。假設一張面膜20元,廠家完全可以改為眼膜和唇膜共2張,各10元,應征稅的高檔化妝品就變成了不征稅的普通化妝品。
思路2邊際價格籌劃
既然高檔化妝品是以單價來衡量的,那么,原本略高于標準單價的化妝品不妨主動降價到標準單價以下,以期稅后收益更高。
假設某高檔化妝品C,100毫升,價1100元,應納消費稅1100*15%=165元,稅后收益1100-165=935元;若主動降價為999元,則變為普通化妝品,不納消費稅,收益更高。
邊際價格籌劃只能應用于較小的價格幅度范圍內。根據公式y-15%y=x,
當x=10元/毫升(克)時,y=11.76元/毫升(克);
當x=15元/片(張)時,y=17.65元/片(張)
也就是說,如果高檔化妝品單價高于11.76元/毫升(克)或17.65元/片(張),就不宜采用邊際價格籌劃的方法。
思路3設立銷售公司
消費稅通常在生產環節征收(不考慮進口和委托加工情況),非特定產品不在流通環節征收。因而最常見的消費稅籌劃方法就是生產廠家設立一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廠家先將產品以較低價格賣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以正常價格統一對外銷售,即能達到少納消費稅之目的。就高檔化妝品而言,如果廠家銷售價降到標準單價以下,則變為普通化妝品,不納消費稅。
風險提示
籌劃要適度。如果生產廠家降低銷售價格超出了正常合理幅度,將被稅務機關否定。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省級國稅局核定其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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