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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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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還責于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對《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號)進行了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修改《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號)第二條(修改內容見附件1),并根據本公告重新發布(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內容一覽表
2.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福州市范圍內取得經營所得,并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包括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自然人)。
(二)應稅所得率標準
二、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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