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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股權退出的三個財稅籌劃思路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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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
2018年與B房地產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協議,約定A公司以評估作價10000萬元投資入股,建設一家100%控制的校辦企業,并以80畝科教用地出資,建設完成后,B公司以貨幣增資的方式持有C公司60%的股權,并承諾為后續開發提供資金,A公司在開發完成后將獲得8000萬貨幣資金和20000平米辦公大樓后退出。獲得B公司資金后,C公司開始開發,產品類型有科研辦公樓、公寓和賓館,建筑面積約26萬平方米。截至2020年12月,科研大樓已完成交付。我想知道A公司在退出過程中需要繳納什么稅?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什么?
2,個案分析。
按照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按正常交易方式退出,即撤資,可獲得8000萬元現金+20000平米房產,退出股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轉讓房產需繳納契稅、印花稅;C公司轉讓20000平米房產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按照一般交易方式,A企業退出時,需要繳納7000萬的企業所得稅、1200萬的契稅和19萬的印花稅,稅負比較重。公司對此方案亦有異議,遂遂向我公司咨詢,經我公司人員初步診斷后,給出以下三種方案思路,僅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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