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
根據《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的規定:“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規定相關排(產)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生態管理,環境保護稅[詳情]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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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個人所得稅[詳情]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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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哪些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詳情]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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