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 增值稅,免征增值稅[詳情]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福利生產單位,征收所得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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