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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核電企業應如何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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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核電企業應如何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規定:“(一)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1.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2.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3.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4.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后,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發電企業采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單臺核電機組電力產品銷售額÷核力發電企業電力產品銷售額合計)×核力發電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稅比例
轉載連接: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5/10/22/art_75_445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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