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股息、分紅的稅收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同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對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居民企業(含在境內及境外上市企業及非上市企業)股息分紅應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規解讀,稅收處理[詳情]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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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開辦費的財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 財稅,財稅處理[詳情]
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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