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詳情]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本公告),明確了6項企業所得稅政策操作執行口徑。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具體措施,是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的具體體現。現就該公告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 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支出[詳情]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答記者問 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辦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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