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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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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進一步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對不同種類的應稅憑證納稅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一)明確應稅合同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規定單位應稅合同一般按季申報繳納,個人應稅合同一般按次申報繳納。同時充分考慮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進一步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偶然發生的單位也可按次申報繳納;個人也可按季申報繳納。
(二)明確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繳納期限
納稅人書立產權轉移書據多為偶然性業務,因此規定此類應稅憑證一般按次申報繳納。同時考慮部分特定行業(比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進一步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三)明確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的繳納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根據納稅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賬簿金額不會頻繁發生變化的特點,規定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四)明確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的繳納期限
根據境外單位或個人業務特點,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同時考慮部分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確有困難,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五)明確施行時間
規定公告于2022年7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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