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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我公司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已在次年4月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100萬元。若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留抵退稅政策,請問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應為0元還是100萬元?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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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第七條規定,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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