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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怎么做到答復“四流一致”?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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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稅務局2021年4月1日答復: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規定,……(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因此,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您單位應該開具與實際交易相符的開票信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稅法尚未對“四流一致”做出明確規定,建議您遵循與實際業務發生相一致原則,如實開具發票。具體業務實質您可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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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后感】
稅法中沒有“四流一致”、更沒有五流一致、六流一致的規定……
稅法需要認定的是“業務真實性”。但怎么樣證明業務真實性?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認定業務真實性?這個很難規定。
這不是一個政策問題,這是一個證據問題,不同的事情,需要的證據不同,關鍵是否充分,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另外,執法人員對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認可,也無法形成統一的標準。不同地方的執法差異也就是這樣逐步產生的……
不要機械地去考慮幾流一致,而要立足于考慮如何保留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業務真實發生。但不得不說,資金流在業務真實性的證明中真的很重要,盡可能的情況下,要保持資金流與業務流一致,如果保證不了,可能需要更多更強的證據來證明了。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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