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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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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6)贊助支出
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50929091156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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