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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納稅人取得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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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納稅人取得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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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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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債、地方政府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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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國債等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規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對在該日期之后(含當日)新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恢復征收增值稅。對在該日期之前已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續發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直至債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并由金融機構持有的有價證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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