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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小規模納稅人5月已開具3%的普票無法收回,還能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嗎?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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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我是一家餐飲公司,為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對新出臺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為客戶開具了2萬元的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5月實際月銷售額為15萬元,均為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我公司客戶為個人,無法收回已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還能夠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15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減稅申報,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為減輕您的辦稅負擔,無需對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作廢或換開。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時,如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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