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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的扣除有哪些?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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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熱點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下列扣除:
(一)減除費用六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納稅人填報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扣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留存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資料。
第十條規定,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應當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納稅人與其他填報人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與其他填報人在允許扣除的標準內確認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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