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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機構應以何種方式退稅?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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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退稅幣種為人民幣。退稅金額超過20000元人民幣的,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退稅金額未超過2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采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境外旅客領取或者辦理領取退稅款時,應當簽字確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zhí)單》(附件5)。
第二十三條
若離境退稅管理系統(tǒng)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比對時,退稅代理機構可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應退增值稅額,在系統(tǒng)可提供相關信息并比對無誤后在系統(tǒng)中確認,并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辦理退稅。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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