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購買的貨物未取得發票但是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1.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取得不合規的發票,應當如何處理?
答:1.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4.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憑證而沒有進行稅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條件的憑證,能否在今年進行稅前扣除?
答: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5.大病醫療支出中,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這種跨年度的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扣除額?是分兩個年度分別扣除嗎?
答: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進行醫療費用的結算。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因此,該醫療費用支出屬于是第二年的支出。
6.境外單位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
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7.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8.我公司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9.我公司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10.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應當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開票”并預繳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當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間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11.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為方便自然人出售者辦理匯算清繳,稅務機關提供了線上和線下兩個辦理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選擇線上辦理。納稅人通過線上渠道辦理的,可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http://etax.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其他生產經營所得(B表)”進行辦理;通過線下渠道辦理的,可就近至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12.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還投資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是否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匯總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外,還同時投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應在分別向經常居住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后,選擇向其中一處被投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年度匯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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