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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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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應當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開票”并預繳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當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間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5/2/10/art_327_1183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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