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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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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附件4)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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