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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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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六)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4/9/19/art_327_1136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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