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應在什么期限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024-09-14
6
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4/9/3/art_327_1131584.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