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個人名下時,何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
二、父母是中國國籍居民個人,其外國國籍子女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的子女為外國國籍,無論接受境內還是境外學歷教育,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三、納稅人第一套住房已經享受過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購買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四、個人養老金個人繳費應于何時享受稅前扣除優惠?
解答:個人繳費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以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出具的扣除憑證為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其繳費可以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或次年匯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的,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按照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取得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或經營所得的,其繳費在次年匯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
五、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是否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六、丈夫婚前購買的首套住房今年4月開始還貸,6月結婚,婚后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由妻子全額扣除么?
解答:丈夫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任意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因此,6月份結婚前,丈夫如果沒有在自己名下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婚后可以選擇由妻子或者丈夫中的一方扣除。
七、父母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醫療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八、企業繳納的相關責任險(如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九、企業2023年購買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專用于研發,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解答: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2023年度購入設備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專用于研發活動的,按照該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金額計入研發費并享受加計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十、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解答: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條件,可以按規定同時享受。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是否還可以享受優惠?
解答: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十二、未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繳納滯納金?
解答: 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十三、小規模納稅人新辦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符合抵扣條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十四、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解答:一般納稅人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十五、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的發票能否用于本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項目?
解答: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資源回收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上述規定中所述“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
十六、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解答: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十七、增值稅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中銷售額是否為不含稅銷售額?
解答:“銷售額”應填寫納稅人跨縣(市)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十八、納稅人只提供食品外賣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九、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能否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解答:通行費電子發票包括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征稅發票)以及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不征稅發票)。客戶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征稅發票,可按規定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客戶采取充值方式預存通行費,可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不征稅發票,不可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
文件依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
二十、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解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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