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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接受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能作為進項稅的抵扣憑證?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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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16〕36號明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的無償捐贈行為,捐贈方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贈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未用于相關規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則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類似的,正常采購中即使采購方最終并未支付相應款項,因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所以購入方可按規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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