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0〕7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4年第1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明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以及辦理流程、時限等事項,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辦理的確定性,支持困難企業脫困、轉型、發展,制發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稅: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
2.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導致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5.停產停業一年以上,且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以上的,或停產停業一年以上,且無生產經營收入的。
6.為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準予困難減免稅的行業或企業。
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超過直接損失額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款、財政撥款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實施臨時性管控,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具有較大限制影響。
“國家鼓勵產業”是以國家最新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所列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含)以上判斷。“扶持產業”是以按照國家扶持產業規劃意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扶持的困難行業,其中扶持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業務占收入總額50%(含)以上判斷。“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10%(含)以上。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對減免條件、減免幅度等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停產停業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末連續停產停業12個月及以上,不包括開業后未實際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
“年度虧損額”是指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負數的金額。“收入總額”是指企業財務會計報表中各類收入的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等。
(二)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
1.從事國家限制類或者淘汰類發展產業的。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限制類或者淘汰類發展產業”是以國家最新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判斷。
(三)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需提交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適用房產、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能夠證明減免情形的相關的資料。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
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全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級稅務機關核準。國家稅務總局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稅核準。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流程和時限
1.申請核準流程
(1)申請。符合減免條件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現場申請或西藏自治區電子稅務局網上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事前精準輔導,鼓勵引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申請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優惠,提升“非接觸式”辦稅的便捷體驗。
(2)受理。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收到納稅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材料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3)核準。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后,應當對納稅人困難情形進行調查,集體審議決定是否核準減免稅款,據此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
2.申請減免時限
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應在困難情形發生后當年提出申請。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應當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請。
3.核準減免時限。
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三、實施的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4年3月11日
相關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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