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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哪些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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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一、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三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一條。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411095753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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