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類型】
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申請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申報時點】
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申報方式】
申報享受。
企業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A107042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八條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制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按上述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企業按上述規定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上述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申請條件】
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1.企業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
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
3.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臺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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