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 (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入股的企業
【申請條件】
1.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備案時點】
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
【申報方式】
備案享受
【辦理材料】
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62號)第二條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申請條件】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申報時點】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申報方式】
企業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相應行次,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并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發生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申請條件】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 (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 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 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企業辦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8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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