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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為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是否需要與單位進行確認?確認是否有時限要求?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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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提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3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對納稅人有代辦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須在4月30日前與單位確認委托關系,為納稅人、單位辦理匯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時間。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及其政策解讀。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304154439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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