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路通·蘇服達|鼓勵外商投資稅收政策(二)
2024-02-29
12
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
【政策內容】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執行。
【適用條件】
1.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2.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3.需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1)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4)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
轉載連接: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4/2/29/art_8350_451651.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