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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外貿新業態稅收政策(五)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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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適用主體】
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
【政策內容】
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15萬(含15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1.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并納入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管理的貨物(國家規定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市場經營戶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應按以下要求時限,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準確、及時錄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相關內容形成交易清單。
(1)自營出口,市場經營戶應當于同外商簽訂采購合同時自行錄入;
(2)委托出口,市場經營戶將貨物交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時自行錄入,或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錄入。
4.市場經營戶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市場采購貿易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委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可以代為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5.試點范圍包括:浙江義烏國際小商品城、江蘇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浙江海寧皮革城、江蘇常熟服裝城、廣東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山東臨沂商城工程物資市場、武漢漢口北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溝箱包市場、浙江溫州(鹿城)輕工產品交易中心、福建泉州石獅服裝城、湖南長沙高橋大市場、廣東佛山亞洲國際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廣東中山利和燈博中心、四川成都國際商貿城、遼寧鞍山西柳服裝城、浙江紹興柯橋中國輕紡城、浙江臺州路橋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織里)童裝及日用消費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貿城、福建晉江國際鞋紡城、青島即墨國際商貿城、山東煙臺三站批發交易市場、河南中國(許昌)國際發制品交易市場、湖北宜昌三峽物流園、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云南昆明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深圳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內蒙古滿洲里滿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廣西憑祥出口商品采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云南瑞麗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邊貿商品市場)、天津王蘭莊國際商貿城、河北唐山國際商貿交易中心、吉林琿春東北亞國際商品城、黑龍江綏芬河市青云市場、江西景德鎮陶瓷交易市場、重慶市大足龍水五金市場、新疆阿拉山口亞歐商品城、新疆烏魯木齊邊疆賓館商貿市場。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2.《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
3.《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外匯局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2〕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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