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4-02-06
67
來源:浙江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管理,更好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六類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包括: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2.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以及承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及其他社會服務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發生虧損的;3.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4.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導致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5.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且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情形,且發生嚴重虧損的;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第二項中,納稅人均需要發生虧損,對于承擔公共職能的納稅人,其“虧損”額,可剔除因承擔公共職能而獲取的政府補貼金額。
《公告》第一條第三項中,破產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條第五項中,除省政府文件對減免條件、減免幅度等另有規定的,納稅人均需要發生嚴重虧損。“嚴重虧損”指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虧損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虧損額達到年度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10%。“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是指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各類相關評價工作中,未被列入不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第二、五項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以年度財務報表確認“虧損”情況。新辦的納稅人,以稅務部門作出審核決定前,最近一次所得稅申報表或財務報表數據為準。
(二)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二條明確了兩類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包括:1.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第二條第一項“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的辦理資料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的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困難減免稅申請報告、不動產權屬資料證明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材料復印件以及困難理由相關資料。
《公告》第三條第二項困難減免稅申請報告應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公告》第三條第三項納稅人已準確申報房、土兩稅稅源明細信息的,直接在辦稅系統獲取并經納稅人確認后,可不提供不動產權屬類資料的原件、復印件。
《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納稅人已準確申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的,直接在辦稅系統獲取并經納稅人確認后,可不再提供。
(四)其他事項
《公告》第四條明確了困難減免稅的核準權限和納稅人申請辦理困難減免稅的期限,并明確了信息報告有關要求。其中,減免年限是指納稅人享受該項減免稅政策的年數限制。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請減免所屬期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稅款按本公告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8號)同時廢止。
四、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解讀人:童方磊;
聯系電話:0571-87668857。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2/5/art_7575_609583.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