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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貨物勞務稅收政策(五)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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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
【政策內容】
1.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符合相關規定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2.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3.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4.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并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征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的除外。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適用條件】
1.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包括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上述企業、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3.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上述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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