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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六十六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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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財產和行為稅熱點問題
1.出租房產免收租金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二、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
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2.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計入房產原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房屋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等問題的批復》(〔87〕財稅地字第28號)同時廢止。”
3.企業自有房產出租給員工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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