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如何判斷企業是否屬于先進制造業企業?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二、2023年集成電路企業加計抵減比例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
三、納稅人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
解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四、納稅人現場制作月餅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五、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合同約定免租期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六、提高個人所得稅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不超過1500元。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
七、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提高后是否需要重新報送相關信息?
解答: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無需重新填報,信息系統將自動適用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但納稅人對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有調整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新的分攤額度。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4號)
八、已經按照原標準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標準享受扣除?
解答:納稅人已經按照原標準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統將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此前多繳的稅款可以自動抵減本年度后續月份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九、納稅人還未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應該如何享受?
解答:納稅人還沒有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者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納稅人自9月份納稅申報期起,就可以由任職受雇單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標準扣除,也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新標準申報扣除。
十、我是一個合伙企業合伙人,平時取得的都是經營所得,沒有工資薪金所得,應該如何享受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平時也沒有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享受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十一、贍養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十二、納稅人在合肥市長豐縣的住房賣出又在合肥市包河區購買的住房是否滿足個人換購住房“同一城市”的條件?
解答:滿足。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
十三、公司財務是否有權拒絕企業員工查看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記錄?
解答: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十四、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應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解答: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十五、印花稅買賣合同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解答: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稅稅款,應按合同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六、2023年企業在職職工只有3人,是否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文件依據:《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十七、企業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如何確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解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十八、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解答: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含在上述繳納義務人范圍內,可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十九、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是否允許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解答: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二十、總分機構之間轉移貨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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