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計量單位與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計量單位不符的,能否申報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包括哪些?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規定,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3.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是否需要視同內銷進行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征稅率為零即納稅人為免稅購進的貨物,該類貨物出口免稅;第二種征稅率不為零,該類貨物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需要視同內銷的貨物。
4.如何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答: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單一貿易窗口相關功能辦理。
5.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6號)第四條規定,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6.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并通過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貨物,區外企業如何申報辦理申報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7.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于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生產企業出口哪些貨物能夠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規定:”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六)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七)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八)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9.出口退(免)稅備案辦理材料有哪些?
答:出口退(免)稅備案辦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稅備案: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2份 備注:電子數據1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1份
(2)從事國際水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份
(3)從事國際航空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份
(4)從事國際公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復印件 1份
(5)從事國際鐵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份
(6)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復印件 1份
(7)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復印件 1份
(8)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 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復印件 1份
(9)采用程租、期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 程租、期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1份
(10)對外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 1份
(11)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份
(12)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份
(13)從事航天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經營范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份
(14)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出口貨物: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 1份
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 1份
(15)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免)稅代理機構辦理出口退稅備案: 與省稅務局簽訂的服務協議 1份
(16)辦理變更出口退(免)稅備案: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2份 備注:電子數據1份
有關變更項目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復印件 1份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報送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變更項目對應的資料 1份
(17)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2份 備注:電子數據1份
(18)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屬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的:
《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章程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相關部門批件 1份
承繼撤回備案企業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在撤回備案企業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1份
(19)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屬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的: 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聲明1份
10.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辦理材料有哪些?
答:《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提供除”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及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和向境外單位轉讓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以外的跨境應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申請免征增值稅的: 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復印件1份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對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1份
3.提供國際運輸服務:
(1)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1份
(2)關于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說明 1份
(3)依據的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復印件 1份
4.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1份
5.納稅人發生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應稅行為:
(1)《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2份
(2)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1份
6.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
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1)旅游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1份。
(2)旅游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旅游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1份。
11.2019年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出口退稅率如何調整?
答: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如何進行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規定:”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及手(賬)冊核銷業務。……2013年7月1日以前,企業已經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進料加工手(賬)冊,按原辦法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進口料件申報、手(賬)冊核銷(電子賬冊核銷指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的核銷)。
……
2.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
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企業應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的余額為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管理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
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
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應按當期全部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扣除當期全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后的余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計算。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收齊有關憑證申報免抵退稅時,以收齊憑證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免抵退稅額。”
13.生產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可以在電子稅務局或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自助辦理。
需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電子數據 1份
2.《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2份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1份
4.出口發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及電子數據1份
2.從事進料加工出口業務的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前:
(1)《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1份
(2)以雙委托方式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委托方還應報送代理進、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劃進口總值和計劃出口總值1份
3.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1份
4.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收匯材料(《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1份
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自稅務機關書面通知起24個月內提交:收匯材料(《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1份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收匯材料(《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1份
5.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在報送《先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數據經稅務機關同意后,申報辦理”先退稅后核銷”業務:
(1)出口合同復印件1份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復印件1份
(3)出口銷售明細賬復印件1份
(4)《先退稅后核銷企業免抵退稅申報附表》及電子數據1份
(5)年度財務報表1份
(6)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6.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復印件,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應補充報送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1份
7.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商務部及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復印件1份
8.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
(1)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復印件1份
(2)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復印件1份
(3)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復印件1份
(4)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1份
(5)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出口發票1份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報送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1份
9.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復印件,并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需填寫購貨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購貨企業名稱1份
10.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復印件1份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需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1份
(3) 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1份
11.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復印件1份
(2)維修工作單復印件(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1份
(3)為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貨物勞務,需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填寫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需提供與被維修的國外(地區)企業簽訂的維修合同復印件,出口發票,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需注明國外(地區)企業名稱和航班號(船名)〕1份
12.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通過保稅區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保稅區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1份
13.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1份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1份
(3)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1份
(4)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1份
14.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出口免退稅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出口銷售額應區分銷售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分別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8行”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9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購進貨物(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26行”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
15.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16.生產型出口企業適用免抵退稅政策,審核批準的免抵稅額對應需要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何時申報?
答: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7.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怎么填寫?
答: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表說明。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