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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七月開始浙江省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是不是有變化?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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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問:七月開始浙江省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是不是有變化?
答: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號):一、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內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將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此前實行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優化調整為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以下簡稱“自行申報”)。具體范圍是:
(一)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及其職工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
(三)稅務部門征收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二、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
(一)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
2023年7月1日前,在職職工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尚未申報2023年度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稅務部門申報2023年度繳費工資。
2023年7月1日后,職工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于參保當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當年度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確認應繳費額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三)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費基數,并按月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繳費人因應辦理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需補繳的,仍應當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核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后,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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